導語:高稅率阻礙了天使投資機構和投資人再次將所得收益投入實體經濟的熱情。天使投資階段的稅收優惠是近年來業界呼吁的一個重要問題。
高稅率阻礙了天使投資機構和投資人再次將所得收益投入實體經濟的熱情。天使投資階段的稅收優惠是近年來業界呼吁的一個重要問題。
近日,一條《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被投資人廣為轉發。
“對于投資人來說這是個大利好,是比較實際的落地政策。”洪泰創新空間創始人王勝江告訴科技日報記者。
“終于發文,重大突破,激動。”參與這一政策制定的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研究員薛薇則發朋友圈感慨。
她所指的重大突破是什么,這一政策對于推動中國“雙創”的發展又有何重要意義?
天使“折翅”,稅收優惠是呼聲所在
天使投資階段的稅收優惠是近年來業界呼吁的一個重要問題。
對于初創企業,天使投資將成為他們起步的助動力。在宏觀政策扶持引導下,在“雙創”的熱潮下,我國天使投資市場爆發出了巨大能量。相關數據顯示,2015年中國天使投資機構共募集124只天使投資基金,已披露的募集金額約203億元人民幣,超過2014年全年募資規模的209%。
然而,高稅率阻礙了天使投資機構和投資人再次將所得收益投入實體經濟的熱情。例如公司制天使基金存在雙重征稅的現象:在公司層面,按照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股東層面,股東需在分紅時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小米科技創始人雷軍在去年6月26日的夏季達沃斯論壇上就曾表示,目前中國天使投資人較少的原因之一是稅收較高。“天使投資人投了前面29個項目都賠了,等第30個項目掙錢了,要征20%的個人所得稅,這個生意不合算。”他認為,現在稅收應該按7年累計,過去7年賠了多少好應該能夠抵扣。
中共中央國務院此前發布的《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務院發布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都提出,完善創業投資稅收政策。按照稅收中性、稅收公平原則和稅制改革方向與要求,統籌研究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等科技型企業的稅收支持政策,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政策,研究開展天使投資人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
門檻降低,契合初始投資階段的特點
“其實此前國家有關于支持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那個政策主要是針對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我們調研發現,實際執行下來,它的覆蓋面非常有限。”薛薇說。
她所說的是2007年出臺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該文件規定,滿足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2013年后,該政策將優惠對象的范圍擴大到合伙制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并在中關村國家自主示范區率先試點,終于2015年推向全國。
薛薇分析之所以政策覆蓋面有限,首先是因為被投資對象要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這對于初創企業來說并不容易。“據我們了解,每年大概只有幾十家投資企業滿足這個條件,而中關村的試點政策推向全國后,并沒有一家享受過這個優惠。”她說,較高的政策門檻與早期創投的特點不匹配,因而也就沒有起到相應作用。
此次出臺的《通知》規定,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投資者都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我覺得有兩個方面的較大突破,一個是降低了政策門檻,我們調研時和不少創投企業聊過,這次的政策應該能覆蓋到大部分天使投資機構。”薛薇說,另一個突破是將個人投資者也納入政策范圍,這符合嚴格意義上的天使投資人是自然人的國內外實踐。
精準定位,鎖定天使投資行為
事實上,很多發達國家均對天使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做了詳細規定。以美國為例,該國自上而下都出臺了各類優惠政策。在聯邦政府層面,美國對“中小企業投資者”的長期投資規定了特別資本利得稅的優惠,也就是對天使投資者投資創業企業的直接鼓勵。對投資人持有5年以上資本利得50%減征、再投資稅收抵免以及資本損失視為普通損失等優惠政策。此外,1/3的美國州政府出臺了鼓勵天使投資發展的稅收減免政策,比聯邦政府層面的稅收激勵更為普遍、更全面強勢地刺激了美國天使投資的發展。
“我們在這次制定過程中借鑒了一些國外的做法,其中重要的還是思路,”薛薇說,“之前有關部門的想法是,首先要界定天使投資人的概念,但后來我們發現這個比較難,大部分國家其實界定的是天使投資這個行為,圈定投資對象,終的文件也是踐行了這樣的理念。”
《通知》規定,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這些規定都是為了將政策精準定位到天使投資這種行為。”薛薇說。
在薛薇看來,如果政策能落到實處,將惠及絕大部分天使投資機構和投資人。但她也坦言,政策將率先在試點地區包括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沈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考慮到稅收征繳的便利性,目前的規定是,如果是個人天使投資者,要求被投資人所在地屬于試點地區;對于機構而言,則要求投資機構所在地屬于試點地區。“有一些投資機構為了享受地方支持政策,將注冊地放在西藏等地,那他們就享受不到這個政策的優惠,目前這一塊還有點混亂。”
“這是一個開始,后續應該還會出臺系列政策,會越來越深入。”王勝江則認為。
(責任編輯:韓夢晨)